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 > 重点领域 > 重大项目建设 > 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

征收土地告知书(教育园区)

访问量:

征收土地告知书

金龙镇含江村

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金龙镇含江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内容和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城市开发、教育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二、拟征地位置

地块一:位于金龙镇含江村江屋坝村小组东侧。东至耕地;南至道路;西至江屋坝村小组居民区、田坎;北至龙祥路。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二:位于金龙镇含江村乌石岭村小组北侧。东至道路;南至河流;西至收储土地;北至学府路。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三:位于金龙镇含江村燃天数码西侧。东至收储土地;南至收储土地;西至桃江河堤路;北至江屋坝组旱地。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拟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拟涉及金龙镇含江村江屋坝村小组、下屋村小组、乌石岭村小组。(以现场踏勘调查结果为准)。

四、拟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土地总面积:28.17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主要地类:水田、旱地、鱼塘以现场踏勘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五、拟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全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全府字〔20205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被征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按照全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府发〔201512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人社字〔201757号)规定执行,实际安置方式以县政府审批为准。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年2021年1210日至20211225日。

八、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青苗及抢建的附着物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凡在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和附着物数量以实际清点数目为准,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并予以公告。

如青苗、附着物或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在本告知书发之日起15内,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向全南县自然资源局或金龙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十、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联系地点及电话金龙镇人民政府   0797-2610063

                                                                         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