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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公布首起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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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公布首

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推动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现公布全南县首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全南县某新型建材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巡查发现,全南县某新型建材厂只填报了2022年第二季度厂界噪音监测数据,但未填报废气排口监测数据。旋即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根据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未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对厂区干燥窑有组织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根据自行监测方案进行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后续对废气排口进行数据监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方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经案件审查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等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及时整改情节,按照“于法有据”“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处罚不是目的,免罚不等于“免责”,在法律框架内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才是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