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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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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晶环锆业(全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067461506C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大吉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军刚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涉气企业交叉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2023年1月11日,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核晶环锆业(全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问题线索移交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1月19日,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就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因春节放假停产,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资料及现场核实情况,发现你公司已审批的大气排口共有5个(萃取车间的1号排放口、沉淀车间的2号排放口、预处理车间的3号排放口、干燥车间的4号排放口、锅炉车间的5号排放口),实际大气排口有7个,其中氨水储罐和盐酸储罐新建的大气排口未审批。

以上事实属于排污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照片》《排污许可证》(证号:91360729067461506C001R)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2023年3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1.已进行整改,完成变更手续并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2.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我局2023414日召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会议,经复核及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排污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不予采纳。对你公司提出的已进行整改,完成变更手续并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请求减轻处罚”予以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22〕13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细化为: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处罚幅度10≤A≤20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孙远旺郭乔      联系电话:0797-7162583

  址:赣州市全南县含江路74号  邮政编码:   341800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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