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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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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罚〔20253

    当事人名称:全南县金丰生态种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若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6909937232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中寨乡罗坊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黑膜下有白色PVC硬管连接着抽水泵延伸至旁边山水沟,水管流出水呈灰色,有异味,白色PVC硬管内液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场区山水沟最终汇入罗坊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工作人员见证下对沉淀池旁抽水管、沉淀池下游水沟、厂区外沟渠、汇入口上游山水沟、罗坊桥、罗坊村委会旁桥上进行了水样采样。你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于2021年7月请第三方赣州市正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做了零排论证,处理后的养殖废水经过土地消纳,无废水排放口,不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废水。

经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全南技术服务站对水样进行监测,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QNW-2025-0527-01)显示:你公司沉淀池下游水沟、厂区外沟渠和汇入口上游山水沟3处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22)Ⅲ类水质标准;你公司沉淀池旁抽水管处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超过《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排放标准限值0.54倍,氨氮超3.9倍,总磷超1.5倍。          

以上事实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5月28日对全南县金丰生态种养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若昭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

——2025年5月30日对全南县金丰生态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外勤人员刘智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全南技术服务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QNW -2025-0527-01);

——2013年11月4日原全南县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关于全南县金丰生态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存栏2900头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环督字〔2013〕24号)(复印件);

——2014年6月16日原全南县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关于全南县金丰生态种养有限责任公司存栏2900头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全环督字〔2014〕9号)(复印件);

——2021年7月8日委托赣州市正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的《〈全南县金丰生态种养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2年10月18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607296909937232002W,有效期限:自2022年10月18日至2027年10月17日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全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5年6月27日提交了书面申辩书,称你公司在污水排放问题被发现后,当即进行了改正,停止了排放行为,而设置抽水泵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地膜破裂而造成污水渗出,且排放污水是过失行为,由于抽水时间短,抽水量小,对环境影响不大,又依法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申请免予或者减轻处罚。

2025年7月30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违法行为属于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排放的污染物类别是二类水污染物,且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幅度(A)/万:20≤A<30,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处理养殖废水,做到不将废水排至外环境,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