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全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 全南世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洪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9MA38X7H58H
地址: 全南县工业二园明升五金工艺厂仓库
我局于2025 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曾提醒你公司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平台上传提交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仍未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平台上传提交。
以上事实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6月5日对全南世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厂长黄润彬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5年6月5日对全南世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厂长黄润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6月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2025年6月5日全南世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厂长黄润彬提供的《租赁合同》《危险废物服务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全环责改〔2025〕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上传至江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平台,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中,提供了已于2025年6月5日当天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的相关材料。并由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你公司系第一次未按照规定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平台提交管理计划,属于初次违法,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2025年7月30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你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文件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发现后及时改正;2.首次发现;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你公司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加强事后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8月29日

地址:江西省全南县含江路14号 邮箱:Jw_qn@gan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