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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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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20254

   当事人名称:全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9T0FUXN               

地址:全南县金龙镇木金街食品工业园区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检查实战比武的通知》相关要求,2025年8月2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厅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屠宰车间已完成作业,正在打扫卫生;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无水体流出,废水总排口在线站房内在线监测设施正在运行中,在线监测数据已联网。省交叉检查组发现今年你公司雨水排口(DW002)只开展一次自行监测,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在雨水排口(DW002)有流动水时需按日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该问题反馈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交叉检查组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今年以来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经了解2025年1-8月天气情况,受降雨影响,你公司存在雨水排口有流动水的情况出现多次,但只开展过一次自行监测(4月23日开展监测),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雨水排口(DW002)自行监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8月27日对全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环保专员李威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1日对全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环保专员李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全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

——全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全南健丰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4月23日雨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YH(2025)W0455)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5年9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全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5年9月30日提交了申请书,称你公司雨水排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问题被发现后,你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在9月7日下雨时安排工作人员采集雨水排口流动水送第三方检测,申请从轻处罚。2025年10月24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鉴于你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细化“已制定监测方案已开展监测但监测不规范”,处罚幅度(A)/万:2≤A<8”,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