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全环行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龙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859GM3H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区(城厢镇田心村)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2025年9月10日晚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开展“零点行动”,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共有2条生产线,均正在生产,2号生产线配套的环保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号生产线正在生产且排气筒正在往外排放废气,1号生产线熔化炉配套的环保设施“双碱法脱硫塔”旁碱液喷淋池抽水泵未开启,碱液喷淋池内液体经执法人员用pH试纸现场测试呈中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9月10日对你公司总经理杨龙华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11日对你公司总经理杨龙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2025年9月18日对你公司1号生产线脱硫塔操作工钟冬云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岩棉制品生产线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关于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岩棉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全环督字〔2018〕39号)(复印件)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岩棉制品生产线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节选);
——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
——2025年9月1日至9月15日赣州鑫丰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一线生产日报表(复印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全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违法行为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罚幅度(A)为20≤A≤40万元,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生产期间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0月27日

地址:江西省全南县含江路14号 邮箱:Jw_qn@gan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