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全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国威锆铪(赣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日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7DEB9PX6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区镇仔工业园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交叉检查的通知》相关要求,2025年8月15日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会同赣州市寻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建设有氧化锆和氧化铪生产线,现场检查发现废水总排口无废水排放,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张贴分区贮存标志,且危险废物容器上未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8月15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助理赵飞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月19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助理赵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以及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全环责改〔2025〕4号),责令你公司于在2025年8月25日前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5年8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称公司危废暂存间已张贴分区贮存标志,危险废物容器上也已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危险废物容器已张贴标签、标识。2025年9月30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你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予以认可。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10月24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中固体废物污染类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纠正;2. 首次发现;3.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0月27日

地址:江西省全南县含江路14号 邮箱:Jw_qn@gan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