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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新宏塑料有限公司与外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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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新宏塑料有限公司与外包单位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1.案件名称:全南新宏塑料有限公司与外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应急罚〔2023〕工贸-4号

3.相对单位:全南新宏塑料有限公司

4.案由: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5.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全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全南新宏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外包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全南县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3年8月31日。

9.处罚内容: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处罚结果: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