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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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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登记

1.设立民办非企业、民办企业性质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养老机构备案

1.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开展养老服务10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1)、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2)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3)。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2.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交回许可证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3.具备法人资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进行备案。

4.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附件5)。

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5.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申请撤销备案(附件7),并提交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对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备案。

全南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797-2609009

附件:全南县养老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