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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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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仍然存在未及时清算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与征收入库面积相衔接,明确补助标准,确保资金安全,结合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全南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一)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进行了统一。办法将原来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整合,合并为一个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明确了征收专户的开设与管理。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账户管理由项目所在乡镇进行管理,国有土地征收账户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管理。

(三)明确了征收资金预算的编制办法。集体土地在征地项目启动前,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对项目征地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分户调查、登记、汇总,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及乡镇公示无异议后,依据补偿标准和政策,据实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资金概算并经县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房屋价值咨询评估和拟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全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南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全府字〔2020〕54号)文件拟定

(四)明确了资金拨付程序。县财政根据征地拆迁方案确定的征迁补偿款金额,依据进度预拨资金(含征地工作经费),对同一乡镇有多个征地项目或规模较大征收时间长的项目设立“资金池”,实行滚动统筹调控管理。预拨资金使用完成后需再次申报预拨资金时,各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前将已征地拆迁补助明细表和下批次征地拆迁明细表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再次预拨资金。对超出征收方案确定的补偿资金,乡镇需再次行请示报政府批准后才可拨付补偿资金。

(五)明确了征地工作经费的标准。征地工作经费的提取:根据实际征收地类及面积提取,其中耕地(含水田、旱地、建设用地)按900元/亩的标准提取(乡村600元/亩、自然资源局300元/亩的比例分配);林地按720元/亩的标准提取(乡村480元/亩、自然资源局240元/亩的比例分配);荒山、荒滩按360元/亩的标准提取(乡村240元/亩、自然资源局120元/亩的比例分配)。〔以上标准根据全府办抄(2010)81号文件拟定〕。坟墓按200元/穴的标准提取(乡镇100元/穴、村集体100元/穴的比例分配)〔为新增补助,主要考虑了迁坟工作开支较大的因素,给予适当补助〕。集体和国土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提取,按征收金额的4‰予以安排〔根据我县历年做法,予以拟定〕,并实行总量控制。

(六)明确了征收资金的清算办法。集体土地(含房屋)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应及时提供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及收支明细表至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清算,同时征收实施单位测量出实际征收范围,并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准后储备入库,如征收项目未全面完成征收则分批次入库结算,须在当年12月底将已征收范围移交入库,并对征迁补偿款进行一次结算。

(七)明确了征收资金的监督审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虚报冒领补偿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县审计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开展专项审计。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起草完成后,充分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的意见,提出的意见已在文稿中采纳。经县政府同意,并于2022年9月18日印发。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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