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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南县推进乡镇“一级财政”改革点实施方案(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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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主观能动性,根据《赣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创新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2022年我县选择城厢镇开展“一级财政”工作试点,结合实际,我局牵头拟定了《全南县推进乡镇“一级财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二、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以保“三保”、促发展、激活力为目标,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保持乡镇财力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县与试点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支出责任,实现权责结合、事权与财权相匹配;规范财政收支行为,突出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理财治税意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对试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保障基本、绩效奖补、自求平衡财政管理体制,具体为:

(一)明确乡镇收入的划分

1.税收收入:剔除划归县本级的工业园区企业、基建房地产类项目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总部经济、县各金融机构、县属国有企业、部分大中型企业及税务大厅代开的各项税收收入,注册经营地在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各项税收收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工业园区从征地拆迁到建设都为县级财政承担,按照投入与产出相匹配的原则,工业园区税收全部划为县本级收入;二是基建房地产税收都为一次性税源,且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形成基数后会造成乡镇收入起伏大,同时全面开展“一级财政”后也不利于基建项目的税收的认定和划转,所以将基建房地产税收全部划归县本级;三是为有效防止乡镇通过税务代开税收挖税源,滋生违法违规现象,同时为了保护干部安全,对大厅代开的税收一律纳入县本级。所以将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并将其实现的税收纳入基数,既突出了税收的可持续性,也兼顾了税收核定的可操作性问题。〕

2.非税收入:包括按照前述范围核定的教育费附加,剔除原归属于县级资产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乡镇负责征缴或与县直相关部门共同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实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剔除县财政安排的征拆费用、政策性计提、报批经费、上解支出后形成的收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60亩以下土地开发按县政府规定计提的收入以及乡镇取得的捐赠资金等收入。〔与现行乡镇非税收入范围相一致,统筹兼顾扩大乡镇管理权限后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联合执收执法双方执收成本,土地收入按净收益核算。同时土地“增减挂”和土地开发收入和乡镇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乡镇非税收入范围。〕

(二)明确县与乡镇的支出责任

1.乡镇的支出责任:乡镇本级党政机关事业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支出、辖区内村级(社区)运转支出,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事务服务等业务性支出,根据乡镇自身财力安排的项目类支出。〔保持现行乡镇支出责任总体不变,乡镇主要承担运转性、事务性支出和自身财力负担的项目支出。〕

2.县财政的支出责任:县财政承担乡镇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公共安全支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村振兴发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支出及配套资金等;政策性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乡镇预算执行等重大支出等。〔对基本民生保障、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出,全部纳入县级支出责任,试点期间不因为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增加乡镇支出责任,确保平稳过渡。〕

明确县财政对乡镇的保障范围和标准

1.基数补助:包括依据组织和人事部门审批核定的在职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独生子女费、基础绩效奖金、13月奖金、社会生活补助等;按照在职人数和现行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按照现行标准核定的村级(社区)运转经费。上述支出年终据实清算。〔按照现行财政统一负担标准对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及公用经费予以保障。〕

2.专项补助:包括省、市、县下达的乡镇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职能部门委托乡镇行使的财政事权及工作补助的经费,包括聘用人员工资、征地拆迁、扫黑除恶、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等各类经费。〔统筹考虑乡镇承担县直职能部门有关工作形成的支出刚需,保持与现行体制相一致。〕

明确对乡镇绩效奖补方式和内容

1.税收超收奖补:按照乡镇收入范围的划分,原税收收入2022年以近三年税收收入县级实得平均数为基础,并按全县地方税收收入预期增速核定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分段计提奖补资金,即: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按10%计提;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按15%计提;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20%计提,超1000万元以上按30%计提。以后年度综合考虑乡镇上年完成数、全县地方税收预期增长目标、乡镇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乡镇年度收入基数和分成比例。〔按照税收收入划分范围,对原税收收入结合了对近三年乡镇税收收入情况的调查和全县年内税收的增长预期,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对税收超收分成体制进行了核定,同时为增强以后年度的可执行性,实行一年一定。〕

2.执收执法补助:乡镇依法依规开展的执收、执罚收入原则上全部纳入乡镇收入;对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联合开展的执收、执罚收入,原则上按60%纳入乡镇收入。乡镇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实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剔除县安排的征拆费用、政策性计提、报批经费、上解支出后形成的收入按60%标准纳入乡镇收入。〔与现行乡镇自筹收入补助体制相符,兼顾了联合执收执法部门与乡镇的执收成本支出,土地出让收入也统筹考虑了县财政、乡镇、自然资源局的收益。〕

3.招商引资奖补:本方案实施后,乡镇新引进落户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企业实现的县级实得税收,扣除县乡奖励给企业的各类资金后,按50%的比例奖补给乡镇;由乡镇新引进企业落户在县工业园区实现的县级实得税收,扣除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的各类资金后,20%的比例奖补给乡镇〔主要是为增强乡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新引进企业实现税收给予乡镇的激励奖补措施。〕

4.综合考核奖补。根据年度全县各乡镇经济招商引资、争资争项、集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乡镇财务建设等目标任务及年终考评结果,对发展成效明显的乡镇给予奖补,资金从乡镇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整合对乡镇的招商引资、争资争项等各项奖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资金设立乡镇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按工作成效予以分配,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明确对乡镇的约束机制

收支基数核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为建立乡镇发展经济的约束机制,按照短收自补的原则,对未完成乡镇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基数的,按差额数作为下一年度乡镇对县级财政的上解支出。〔即:乡镇年内未完成收入基数,差额部分乡镇下一年度乡镇通过结算上解的方式上解至县财政

四、其他情况说明

《方案》从乡镇预(决)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强化财务管理、严格债务管理等方面,对预算的编制、调整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和接待费等支出,不得发生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加强乡村财务管理作出了要求。

对工作目标提出了具体时间要求,即:2022年6月1日起,试点乡镇正式实施“一级财政”体制2023-2024年,根据实际,总结推广“一级财政”试点工作经验2025年基本搭建适应乡镇发展的财政管理模式

明确了《方案》执行时间,即:20221月1日起执行

五、征求意见

为切实做好《方案》的拟定工作,我局多次组织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办等部门赴城厢镇开展实地调研,全面厘清了城厢镇近三年的收支出情况,城厢镇就“一级财政”试点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方案》拟定后,充分征求县税务局、县委组织部门、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及各乡镇等32个部门的意见,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刘干常务做了专题汇报,所提意见均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