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统纽带。我县目前现有290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已定级别的为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县域优秀传统文化的实物载体,具有较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我县重要的文化资源。
二、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县级文物单位保护与管理,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管理,兼顾文物保护刚性要求与民生用地合理需求,保障文物本体安全及周边风貌完整,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三、主要内容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三)殡葬活动;(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出台意义
本次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划定与公布,是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具体举措,既强化了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精准保护,又兼顾了村民合法建房的民生需求,有效平衡了文物保护与乡村发展的关系,是保护县域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生存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五、适用范围及期限
1. 适用范围:全南县5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活动。
2. 实施期限:《通知》自2025年12月26日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划定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全南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解读人:黄慧明(全南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0797-2632240
联系地址:全南县城厢镇老车站5号文化广电旅游局
全南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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