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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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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及江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具体承担申请人资格的审批和补贴资金的核定发放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录入和初审,社区管委会(乡、镇)负责申请家庭的复审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住建、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等多部门及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联网协查相关信息,准确掌握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

第五条县住建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并随着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月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第七条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80平方米,具体为:1-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户家庭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5人户家庭保障面积为75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不高于80平方米。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6/平方米。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县城区户籍居民在县城区租住安全住房,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唯一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以及自有安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非县城区户籍居民在县城区租住安全住房,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上),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能提供劳动合同及连续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发放流水的。对于灵活就业的,需在县城区开展商业经营一年以上且能提供有效证明。

(三)经县民政部门精准识别的城镇贫困家庭,且住房困难并租住了安全住房的。

第十条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因学、因病、因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继(养)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等。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为产权人的住房,或居住父母、子女的住房)的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含外出务工、就学、服役的直系家庭成员)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已经或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补贴)、棚改安置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二)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10万元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域范围内,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等营业性非住宅或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四)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符合下列情况外,不得申请:

(一)符合《全南县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府办发〔2012100号)文件所列病种,可提供由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患病证明。

(二)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可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区管委会(乡、镇)出具的证明。

(三)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遵从以下规定:

(一)拥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以上,或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含)以上非运营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新车购置价为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二手车购置价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三)申请家庭拥有大中型客货运营车辆或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计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且该车为本家庭唯一车辆的,可以申请。

(四)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得申请。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车辆等资产和收入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授权县住保中心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资产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原则上每季度审核一次,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到租房所在地的社区(村)领取并填写、递交《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成员照片、身份证、户口簿、承诺(授权)书、工作收入证明、婚姻证明非县城区户籍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连续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发放流水,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

(二)受理

社区(村)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认真核对《全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及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补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对非申请人本人或共同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

社区(村)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情况、灵活就业或个体工商的收入情况、住房及棚改政策享受情况进行调查和资格初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家庭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移交纸质资料及公示照片至社区管委会(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

(四)复审

社区管委会(乡、镇)对申请家庭填报的信息进行复审并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核实通过的家庭出具合格意见,移交纸质材料及公示照片至县住保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

(五)审批

县住保中心对申请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审批,依据申请家庭的授权,向有关单位查询以下信息:向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民政部门查询低保、婚姻信息;向市场监督部门查询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信息;向税务部门查询报税、完税信息;向社保部门查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信息;向公安部门查询户籍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县住保中心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

(三)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公租房及商业配套租金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章补贴发放

第十八条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实行“应保尽保”,优先保障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及重点发展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预算及县住建部门审核通过的实际资金使用需求,及时向住建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县住建部门按季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确定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

第七章退出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已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因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家庭人口、收入、资产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向县住保中心申报,由县住保中心进行核查,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登记并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县住保中心应对纳入保障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登记并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租赁补贴保障登记的有效期为两年,保障家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保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由县住保中心组织资格年审。年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发租赁补贴。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自愿转为申请租赁补贴的,在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次月起可直接转为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五条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县住保中心出具的书面名单,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申请他处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应予以限制并及时通报县住保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住建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录备案。

二十七条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租赁补贴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家庭变化情况的,县住保中心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县住保中心可将其行为上传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