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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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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所需的集体土地(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用于征地拆迁补偿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含奖励经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 各乡(镇)设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预存制,由县财政筹措和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在征地项目启动前,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对项目征地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分户调查、登记、汇总,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及乡镇公示无异议后,依据补偿标准和政策,据实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资金概算并经县政府批准,由项目所在乡镇组织实施。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补偿指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助费,均按调查核实结果按标准编制。

(二)房屋拆迁补偿指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偿、生产生活设施补偿、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过渡期安置补助、房屋拆迁签约腾地奖励等,按调查核实结果按标准编制。非住宅房屋、生产企业搬迁的停产停业损失、生产设备搬迁补助、职工安置费等按相关标准单独编制。

(三)其他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未列入文件规定、没有统一补偿标准的费用(含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费用)。

第八条 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资金申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拨付至乡镇,由乡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发放到位后应及时提供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及收支明细表至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审核。

第九条 各乡镇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完备签批手续,同时建立拆迁补偿资金台账和征收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涉及大型苗圃、果园场、养殖场、砂石场、水电站及房屋建筑等需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评估定价,评估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局审定。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提取和分配。征地工作经费的提取:根据实际征收地类及面积提取,其中耕地(含水田、旱地、建设用地)按900元/亩的标准提取(乡村600元/亩、自然资源局300元/亩的比例分配);林地按720元/亩的标准提取(乡村480元/亩、自然资源局240元/亩的比例分配);荒山、荒滩按360元/亩的标准提取(乡村240元/亩、自然资源局120元/亩的比例分配);坟墓按200元/穴的标准提取(乡镇100元/穴、村集体100元/穴的比例分配)。集体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提取,按征收金额的4‰予以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二条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房屋价值咨询评估和拟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决算。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成本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发生的被征收房屋调查及房屋土地面积测绘费、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房屋房地合一征收补偿、装饰装修征收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房屋征收有关奖励及补助、职工安置费等费用,项目征收补偿费用预决算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报县财政局审查,再呈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批复文件。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使用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牵头做好征收补偿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进行核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完备审批手续,同时建立发放台账,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提取,按征收金额的4‰予以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征地拆迁方案确定的征迁补偿款金额,依据进度预拨资金(含征地工作经费),对同一乡镇有多个征地项目或规模较大征收时间长的项目设立“资金池”,实行滚动统筹调控管理。预拨资金使用完成后需再次申报预拨资金时,各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前将已征地拆迁补助明细表和下批次征地拆迁明细表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再次预拨资金。对超出征收方案确定的补偿资金,乡镇需再次行请示报政府批准后才可拨付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征收拆迁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征收实施单位测量出实际征收范围,并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准后储备入库。由县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全面清算征收补偿资金。如征收项目未全面完成征收则分批次入库结算,征迁项目须在当年12月底将已征收范围移交入库,并对征迁补偿款进行一次结算;剩余未征收范围在完成征收后再移交入库,并作最终清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虚报冒领补偿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情况。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县审计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开征续建项目的剩余工作量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