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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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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府发〔20234

全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1120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定位,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南篇章。

三、县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务实高效、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矢志不渝践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牢记“三个务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

六、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自觉对标对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自觉接受县委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八、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九、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县长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协调;副县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副县长抓好相关具体工作。

县长离开全南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县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聚焦事关全南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全南。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全南样板”。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及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县政府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来信,对群众反映的诉求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反映。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六、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制度。

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以及重要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乡(镇)长列席会议。

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以及重要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学习党章及党内法规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讨论需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通过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其他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随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人武部各1名领导到会指导,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乡(镇)长列席会议。

十九、县长办公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讨论县长、副县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请示县政府的有关事项;

(三)其他需要列入县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乡(镇)长列席会议。

二十、需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先行会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意见仍有分歧的,由牵头部门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报县长确定。议题汇总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向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县长审定。

会议议题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的,应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

参会同志要在会前认真研究会议议题,做好发言准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上所作表态发言不得前后意见相左,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代主要负责人参会的,所作表态发言应事先征得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十一、县政府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决定或部署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县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定。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或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受县长委托,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经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由县政府办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提倡开短会、开现场办公会、开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尽量合并套开相关联的会议。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县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出席分管领域外的会议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建议,经办公室主任报县长同意后实施。

二十四、严肃会风会纪。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及时报送参会名单。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批,请假获批后及时反馈给县政府办公室。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严格按要求发言,紧扣主题,言简意赅,不得超时。有着装要求的会议要严格按要求执行。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凡属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发布,切实做好会议保密工作。参加涉密会议的应按要求会前将手机等电子产品存放屏蔽柜不得带入会场,县政府督查室对会风会纪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章公文处理

二十五、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并经县长同意。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起草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以及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刚性约束,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制定或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二十八、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将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完成。另涉及工程类(含政府采,资金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100万元—500万元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500万元—2000万元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2000万元—10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二十九、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送至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资料,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后,呈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及相关副县长签阅。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政策文件的,须同步报送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涉及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格落实《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由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委、局)、市委、市政府、市直各部门重要公文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县长阅批,时间紧急的可同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所有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原则当天收文、当天呈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当天签批。县政府办公室建立批示件督查通报制度,对批示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

三十、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公文,以及报省政府、市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发。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责任分工类发文,上级确有要求必须配套的,应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沟通,并提供上级要求配套的依据,在未提供依据前,县政府办公室不启动文件稿呈签报批、上会审议等程序。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政府制发配套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单位)依照经批准的简报目录向县政府报送简报,其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不得报送县政府。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各部门(单位)收到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县领导批示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急件急办。需实地踏看提出意见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

未经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向各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乡(镇)政府报文。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提倡非涉密公文通过赣州市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涉密或内部公文通过赣州市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办理,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七章工作落实

三十二、政府要带头把讲政治、讲效率、抓服务、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研究部署,持续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勤调度、重落实、强协调,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要让讲政治、讲效率、抓服务、抓落实的鲜明特质在全政府系统充分彰显,确保政令畅通,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落实时限和质量要求,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到实处。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敢抓敢管,协办部门要主动靠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四、创新优化督查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发挥“互联网督查”、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信息平台作用,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体验式、暗访式、回访式督查。坚持“督帮一体”,既找准问题根源,又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大督查调研力度,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十五、统筹规范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督查事项,原则上不得开展督查,确需开展的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未经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开展督查。

三十六、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健全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狠抓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格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发展意识,讲政治、守规矩,严律己、不谋私,勤作为、勇担当,着力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切实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原则上须按程序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汇报后再报县长。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后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其中涉及的主要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措施,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涉及全县性的资金、基金等事项;

(三)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等事项;

(四)向国家、省级、市级机关或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五)受到国家、省、市表彰表扬嘉奖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情况,相关工作在国家、省、市作经验介绍、交流等情况;

(六)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县考察;

(七)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八)承办国家、省、市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事项;

(九)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工作,提交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十)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十一)依法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调查研究、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以及县委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报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报县长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公务用车、公务交通、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财政资金管理

四十三、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资金,由县财政按时序进度和部门(单位)预算规定拨付至各预算部门(单位)

四十四、政府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其中,工程预算造价不满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审核,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实施;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满400万元的项目,提交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工程变更管理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五、调整增加工作经费一次性申报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拨付;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拨付;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提交县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县财政拨付;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县财政拨付。

四十六、政府投资工程同意实施后,单笔申拨资金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单笔申拨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单笔申拨资金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经分管副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批后上县政府常务会进行大额资金审议。

第十章  自身建设

四十七、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倡导“四下基层”工作方法,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基层群众和经营主体服务,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建设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正普惠的数字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努力做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网络平台运维规范有序、服务功能完善、政民互动活跃,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权,推动政府公信力、满意度得到持续提升。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四、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5 21日县政府印发的《全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