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营业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46号)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04]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