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施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在我县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污染事件,按照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三级:
(一)三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2、造成人员伤亡,死亡2人以下(不含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5、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
2、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三)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致使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完全破坏。
4、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人民政府
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环保局报告。
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配合市环保局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三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随时报告事件势态进展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由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环保总局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四、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县环保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应急响应
1、三级应急响应
(1)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初步控制工作。
(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接到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2、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除采取三级响应措施外,组织调度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其他地区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3、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除采取二级响应措施外,全县各级、各部门应服从省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免遭再次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专家咨询组确认突发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结论。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县环保局对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七、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见附件),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县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3、县法制办、公安局、司法局
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县环保局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4、县卫生局
做好伤员的救治以及污染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5、县交通局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县民政局
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7、县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宣传,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8、县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9、县科技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10、县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可参照环评专家库)
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应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专家意见和确定的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做好落实工作;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3、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4、信息系统
建立适合我县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5、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2、装备保障
县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3、经费保障
县财政等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九、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全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成 员 名 单
总 指 挥:县长
第一替代人:协助县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第二替代人:县环保局局长
副 总 指挥:协助县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 县委宣传部 县环保局
县发改委 县科技局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监察局 县民政局 县交通局
县农业局 县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卫生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