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气象灾害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气象灾害事件的后果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灾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成因分析报告
5.5 应急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相关应急预案
8.2 预案附件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目的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影响,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和谐平安全南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安全稳定的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发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依靠社会力量投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长效机制。
1.2.2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把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和水平,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从重救轻防向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转变,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救助工作。
1.2.4 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平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2.5 依靠科学、快速高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3.2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1.3.3 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地质灾害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1.3.4 部委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信息刊播管理办法》。
1.3.5 有关文件:《赣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4 气象灾害现状
本县位于江南丘陵地区,处北回归线附近,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气候要素时空分布差异大,气象灾害发生的种类多、分布广、频率高。主要气象灾害有低温冻害、暴雨、干旱、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还经常引发洪涝、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传染病等次生、衍生灾害,并且易诱发威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据专家预测,未来几十年内,受全球变暖影响,天气气候的不确定因素增加,本县气象灾害仍呈高发重发态势,气象防灾减灾形势严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暴雨、高温、干旱、台风、雷电、大风、大雾、大雪、寒潮、冰雹、霜冻、冻雨、低温、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县政府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气象局局长和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武装部、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局、县财保分公司、县电信分公司。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组织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工作;完成县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全县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气象灾害信息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的传达以及贯彻落实指令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担组织评估、修订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a.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b.县武装部: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c. 县发改委:负责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气象防灾减灾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立项、设计和建设、验收工作。
d. 县民政局:负责气象灾情统计,负责灾民紧急转移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助,负责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e. 县财政局:落实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做好气象灾害应急资金管理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f. 县公安局: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工作。
g.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h. 县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加强对重要水利设施监控和保障。
i.县农业局:负责农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农民灾后恢复重建。
j.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k.县科技局:负责加强气象防灾预警技术和减灾救灾工程技术研究。
l.县建设局:组织、指导对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县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县基础设施功能。
m.县交通局:恢复被毁坏的水陆交通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n.县电信分公司: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设立和维护气象灾害灾情报警电话。
o.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情况的监控。
p.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出及增播、插播,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q. 县财产保险分公司:开展防灾减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开展现场核灾和保险理赔。
2.1.5 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南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动方案。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县气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测、预警、接警、处置、结束环节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监测;初步确立预警级别;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结束气象灾害应急状态的建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其它成员单位,是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主要参与单位。
2.2.2 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财政、民政等部门是在此环节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物资和劳力的征用补偿;提供灾后重建经费支持;开展社会求助等工作。
2.2.3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驻县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均为应急联动单位。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按《全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图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
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可能出现气象灾害时,应当进行加密监测,分析气象灾害变化的最新情况,不断修正其预警、预报。
各有关涉灾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相关灾害的信息监测工作。
3.1.2 县气象局应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当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后续滚动报告。
3.1.3 县政府应当设立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4 县气象局接到县外毗邻地方通报对本县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信息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周边县(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1.5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综合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灾害等级判断。
3.1.6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与县应急联动中心建立气象灾害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气象局应加强辖区内气象灾害的日常预警工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
对气象灾害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和其他影响,县气象局应按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预警预报工作。
3.2.2 气县气象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12121电话、短信、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3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刊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增播、插播等方式迅速播发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尽可能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3.2.4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2.5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拟采取的预警措施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部署预警应急工作。
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决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相关应急工作部署,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县应急委员会。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全县气象灾害自动气象监测网,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的立体监测系统,提高对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2)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在人流聚集场所、交通要道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完善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报告机制、流程和途径,保障气象灾害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广泛、快速的收集。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灾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制定指挥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队伍资源的共享机制,增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同性,增强应急救灾队伍对气象灾害的处置技能,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和灾后应急处置能力。
(5)建设气象灾害应急技术体系。加强监测、预警技术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和预警服务水平。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程技术研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3.2 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卫生等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与气象应急指挥部快捷、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提高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执行。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3 IV级预警。本县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致灾暴雨。暴雨可能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县积涝、山洪地质灾害等,并可能危及人们生命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
(2)高温干旱。气温达到或可能达到40℃或连续5天≥38℃的高温天气,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供水、供电紧张,中暑或其他并发症的人数增加等情况;或气象干旱指数连续10天达到严重标准,可能造成农田、人畜缺水,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等情况。
(3)冷害冻害。气温骤降,最低气温降到-7℃以下,可能造成农作物冻害;或春寒、寒露风,可能造成农作物冷害;或冻雨电线结冰达15mm,可能造成农作物冻害,对供电、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或积雪深度达20cm并维持2天以上,可能对交通安全有一定影响。
(4)强对流。强雷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供电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或强降水,可能引起山洪地质灾害;或强冰雹(20mm以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或龙卷风或雷雨大风(9级以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等。
(5)特浓雾。能见度低于50米的特浓雾,可能造成陆路、水上交通和县城交通事故,渡口被迫暂停。
(6)大风。因冷空气、台风等影响的9级以上大风,可能造成江湖翻船和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损毁等。
3.4.4 Ⅲ级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3到5个乡镇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
(2)在1个乡镇范围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1个乡镇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灾暴雨。暴雨可能引发较重洪水、较重农村内涝、较重城县积涝、较重山洪地质灾害等,并可能造成较重的人员伤亡事故。
b.高温干旱。气温达到或可能达到41℃或连续5天≥39℃的高温天气,可能引发较重的森林火灾,供水、供电比较紧张,中暑或其他并发症的人数明显增加等情况;或气象干旱指数连续15天达到严重标准,可能造成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对人们生产、生活有较重影响等情况。
c.冷害冻害。气温骤降,最低气温降到-9℃以下,可能造成农作物较重冻害;或冻雨电线结冰达30mm,可能造成农作物较重冻害,容易引发较严重的供电、交通安全事故;或积雪深度达30cm并维持2天以上,可能引发比较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
d.强对流。强雷电,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供电设施损毁等比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强降水,可能引起比较严重的山洪地质灾害;或冰雹(30mm以上),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建筑物损毁、农作物成灾比较严重;或龙卷风或雷雨大风(10级以上),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户外大型广告牌倒塌、建筑物严重损毁、农作物较严重成灾等。
e.特浓雾。能见度低于25米的特浓雾,可能造成陆路、水上交通和县城交通较严重大的事故,渡口被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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