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 > 管理公开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关于印发《全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全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通过财政安排,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定资金,先有项目后有预算,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省、市、县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省、市政策文件和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健要素明确。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市政府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二)支出责任确定。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  

(三)实施期限明确。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规定或者省市规定,拟长期实施的专项资金除外。  

(四)符合公共方向。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由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县级主管部门代拟规章或者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财政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呈报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其中,新增总额20万元(含)以上的报长审批;新增总额50元(含)以上的,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增总额100元,提请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主管业务部门具体制定。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包括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项目退出机制。县财政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与绩效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五)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等

 第十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相关单位。  

第十 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的指导。督促乡镇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乡镇储备项目审核,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二十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二十一 财政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二十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目法分配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  

第二十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财政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市、县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  

第二十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  

第二十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县财政报告,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 县财政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可以采取用调整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的支持领域

三十 县财政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结转结余资金县本级预算预算安排形成的县级结转项目,结转超过一年的,由县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三十一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章 监督和公开  

第三十 预算执行阶段,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 预算年度终了,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财政。实施周期内,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县财政和县主管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县政府进行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县乡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公开补助对象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 财政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专项资金分配,组织项目验收考评。  

第三十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三十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四十 县纪委监委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一 专项资金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管理平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四十二 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备案。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全南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2.全南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3.全南县专项资金调整申报表

4.全南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

全财发[2024]17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