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府办发〔2024〕3号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南县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南县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全南县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县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杠杆效应及助推牵引效应,实施以资招商、以资促投推动工业发展战略,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技术、人才向我县先进制造业项目聚集,推动我县工业加快发展,实现工业倍增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县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县先进制造业中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推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注入、择优遴选项目、适当风险投入、滚动循环增效”的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组建子基金等方式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科工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投集团为成员单位的全南县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统筹指导引导资金的运营工作,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适时修订引导资金规则,及时评估、总结引导资金运营情况,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工投集团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投融资执行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按管委会决策以企业行为进行投资。
第六条 以引导资金方式投资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副主任;不少于副主任人数的50%;及管委会成员单位讨论决定。
第三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七条 资金规模及来源渠道
首期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出资1亿元(按实际需求分步到位),县工投集团按不低于4倍杠杆撬动银行资金等社会资本设立,形成不低于5亿元资金规模。县财政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实际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合相关资金增加投入,逐步放大比率和增大引导资金总规模。
第八条 资金管理模式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决策、投资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由县工投集团对县财政注入的引导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二)引导资金配投项目须为县工投集团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调后报请管委会通过的项目。项目投资方式、配投条件、投资期限、投资回报、投资额度、担保方式等应事前约定并签订协议。
第九条 股权投资准入及配投额度
(一)股权投资项目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或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股权融资项目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二)原则上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股权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并购重组、补充流动资金、科技研发和成立投资基金等。
(四)股权投资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
(五)股权投资设立混合所有制基金,原则要引入社会资本,引入优质项目,引入专业管理。建立统一评价机制,对进度快、效果好的可对相应资金快注资或再增资,增强引导资金杠杆作用。
第十条 债权投资项目准入及配投额度
(一)债权投资项目为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新型工业化项目或并购重组债权融资项目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立项备案、环评、能评等行政审批文件合法齐全(并购重组项目除外)。
(三)根据投资方式及企业实际自有资金出资情况确定引导资金债权支持比例,同时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资比例不低于30%(30%中若有政府性股权投资,则等额核减)。
(四)原则上单个项目的引导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投资期限
1.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投资期限延长,经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5年。
2.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需要引导资金延期退出,可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社会资本方)及担保方同意、由县工投集团组织第三方团队开展评估,经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适当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增信担保方式
对债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根据投资企业的情况须采取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商标及专利等无形资产质押、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固定资产抵押、第三方企业连带责任保证或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以上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可组合可转换。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退出
(一)债权类投资到期后按合同或协议收回;股权类投资在达到引导资金退出条件时,县工投集团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按法定程序,完成引导资金退出,及时收回退出的引导资金。
(二)股权类投资退出可以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第三方,其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三)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期满、投资项目企业破产、清算等引导资金需要退出的其他情况时,县工投集团应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报县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回报
(一)股权投资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应同股同权,对财务投资回报超预期的,可按有关政策适当向社会资本让利,但分配调整机制必须为事先量化约定。
(二)债权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回报。原则上,回报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利率。具体回报率以县工投集团与目标企业签订的债权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考核
(一)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应对引导资金的运行实施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经管委会批准,县工投集团每年按实际在投资金(含滚动投资额)的1%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于人员工资、项目尽职调查、专家聘请、差旅费、会计师、律师等相关费用。县工投集团应将管理费与投资款分开管理。管理费不足时应向引导资金管委会报告解决,不得坐支投资资金及投资收益。
(二)引导资金投资出现减值而无法全额收回时,按规定向管委会申请核定损失,核准后的损失金额按规定冲减核销相关账务。
第四章 投资项目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相关企业可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初审后向县工投集团推荐;
(三)县工投集团组织相关第三方团队对推荐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论证和评审提出调查、论证及评审意见,并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四)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研究确定产业投资项目及其引导资金投资额度;
(五)对管委会通过的项目,由县工投集团与各项目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县工投集团代表县政府持有目标企业股权、债权,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出席股东、债权人或董事会会议,维护引导资金所对应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县工投集团应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引导资金的整体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适时监控、分析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每年根据第三方审计报告形成年度报告并向引导资金管委会报告,引导资金管委会对引导资金投资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设立与运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履职尽责到位。由于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企业经营风险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预期目标未能实现、产生风险或投资损失的,按照《赣州市推进干事创业实行容错减责免责的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予以容错减责免责。项目企业可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向县工投集团提出申请,由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对县工投集团因提供增信撬动的银行(社会)资金产生的损失,非个人因素造成的不追究县工投集团责任,不将此损失列入县工投集团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引导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由县工投集团牵头制定引导资金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8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quannan.gov.cn/qnxxxgk/zcjd/202412/a8fe617dd1bb4753bf39b19076011027.shtml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