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府发〔2025〕3号
全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对标深圳规则规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标后监管模式,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全过程监管,压实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后监管中的职责,遏制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切实营造招投标市场良好环境。根据《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后监管坚持以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履行标后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能监督职责。
第五条 重点监管内容包括检查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期进度、资金拨付结算,以及施工单位派驻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合同相关约定情况;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和履职情况,设计驻场人员到位情况和设计工作完成情况;勘察单位履职情况和勘察工作进度完成情况。
第六条 建设监管过程中,涉及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监理单位选聘、工程变更签证等内容,总投资400万元限额以上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限额以下项目按照《全南县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府办发〔2025〕1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作为标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负责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一)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管事项
1.检查所派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主要技术人员为建造师、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等,交通工程项目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等,水利工程项目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下同)是否符合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以及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发生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变更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2.检查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3.检查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准备好机械设备、施工力量;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是否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牌。
4.检查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
5.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规定的情况。
6.检查是否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7.检查是否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方案施工。
8.检查工程施工相关材料与实际施工现状是否一致,施工日志是否完备;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相符。
(二)对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管事项
1.检查是否按照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检查所派出主要管理人员(即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是否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是否持证上岗,以及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情况;发生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检查是否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4.检查是否按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及时采取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等措施。
6.检查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等制度和规定。
7.检查提供的工程监理相关材料与实际监理现状是否一致,监理日志是否完备。
(三)对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管事项
1.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等相关规范内容进行设计。
2.检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3.检查是否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
4.若发生设计变更,检查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5.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要求,有无超标准设计、设计漏项等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是否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是否注明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以及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6.对于房建市政、水利工程项目,检查是否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节能(含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重要或关键部位隐蔽单元工程、消防专项工程验收,参与工程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
7.检查是否参加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有无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出具工程合格证书等。
(四)对勘察单位的日常监管事项
1.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
2.检查编制的勘察文件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和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否在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检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4.检查是否参与施工地基验槽、桩基首桩和桩基子分部、地基基础分部和竣(交)工验收,是否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等。
第八条 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文旅、卫健、民政等部门是标后监管的行业监管主体,分别负责对应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履行标后履职情况开展行业监管。
(一)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监管事项
1.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
2.检查是否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3.检查是否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考核,有无建立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考勤台账,对未到岗或履职不到位等情况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4.检查是否存在插手施工单位正常运行管理,有无推销材料、指定分包等行为。
5.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方式及路径支付工程款,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情况。
6.若发生工程变更时,检查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7.检查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落实工程项目进度要求、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日常监管是否到位。
8.检查对发现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转包(转让)、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违规通过验收、竣(交)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竣(交)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无故拖延竣(交)工验收等情况。
(二)对施工单位的行业监管事项
1.检查所派出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到位。
2.检查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
3.检查施工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
4.检查是否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要求科学合理开展施工作业。
5.检查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到位。
6.检查是否配合建设单位、监理、行业部门开展检查,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7.检查是否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对监理单位的行业监管事项
1.检查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造价控制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检查所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到位。
3.检查是否存在挂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
4.检查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到位。
5.检查是否配合建设单位、行业部门开展检查,是否及时提供相关现场管理资料。
6.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违规通过验收、竣(交)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竣(交)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况。
(四)对设计单位的行业监管事项
1.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内容等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2.检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检查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五)对勘察单位的行业监管事项
1.检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2.检查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发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进行监督。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事项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对工程变更的程序、理由、方案、预算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把关。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的通知》(全府办字〔2024〕48号)的有关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材料进行审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对公职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约的,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监督中发现建设单位及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应将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的变更、超概算等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对其资信评级、延续的依据参考。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加强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国有资金流失、发生安全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8日实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具体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县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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