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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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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府办字〔2023〕1号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南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我县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建设的重点任务,通过新建、改造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6208套(其中:2023年计划新建、改建和改造4149套;2024年计划新建、改建和改造2059套)。在全县9个乡(镇)选取基础较好的乡镇通过新建、改建和改造等方式将闲置的安全房屋打造成定向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群体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乡镇公职人员、医护人员、教职工、公安民警、各基层站所人员等基层公共服务群体的住房需求。在工业园区新建、改建和改造用于解决工业园区外来务工人员等各类群体住房需求。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三、基本要求
(一)坚持供需匹配、多渠道筹集。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按照供需匹配的原则,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医院学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盘活为主、挖掘存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改造、盘活等方式进一步多渠道扩大供给。
(二)保障对象及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县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业大中专学生、青年人、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全县范围内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均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70~90平方米的户型不超过15%。同时,通过加大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改造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力度,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难题。
(三)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四)运营期间接受监管。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并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期间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要加强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品质。
(六)积极培育租赁企业。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住房业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支持通过成立专业化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或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
四、政策支持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工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让合同中具体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相应的利息。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向上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对城区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县本级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积极争取市级层面资金支持。
2.自2023年1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由按5%减至按1.5%计算缴纳,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由按5%减至按1.5%计算缴纳。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四)简化审批流程
1.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的要求,5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完成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利用好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
(五)强化公共服务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教科体局、卫健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监局、税务局、银保监全南监管组、人民银行全南支行、金融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行政审批局、住保中心、城投公司、旅发集团、工投公司、供电公司、市政集团、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住保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住保中心等单位负责项目认定、项目推进、项目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例会,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科学确定筹建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本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部门协作。县住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市场监管;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住保中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五)实行监测评价。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机制,县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将评价结果列入县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内容,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以督查考核倒逼工作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推荐为奖励评选对象;对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或被县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县领导约谈。

附件:1.全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名单及责任分工
2.全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安排表







附件1全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附件2全南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安排表